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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公司已故董事长现任夫人“犯重婚罪”?婚前财产她有份?

时间:03-29 来源:休闲娱乐 访问次数:138

杉杉公司已故董事长现任夫人“犯重婚罪”?婚前财产她有份?

杉杉股份权力之争引热议!表面上,已故老董事长现任的夫人Z某是合法夫妻!那么我们来梳理一下,看这个Z某究竟是“犯重婚罪”的“合法夫妻”,还是很纯洁的“合法夫妻”?!公开资料显示,Z某1985年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新闻与传播学硕士研究生。上海市青联委员。2007年进入上海电视台工作,2013年起担任第一财经频道晚间主新闻《财经夜行线》的主播工作。她的主持风格大方睿智,本人也青春靓丽。2014年,她在第一财经节目《民企在上海》的栏目中,一次偶然的机会,她认识了Z某刚。Z某刚是1958年生人,当时已经56岁了。Z某2016年就隐身了,不知是从婚前还是婚后开始连续给郑永刚生下一对双胞胎儿子和一个女儿。这期间,他们经过3年的交往,于2017年12月,百亿富豪Z某才正式迎娶了小30岁的Z某。有曝料称,Z某刚认识Z某时已经结束第一段婚姻。Z某被郑永刚深深吸引,低调嫁给了他。Z某结婚后,淡出主持圈,主持人不干了,但一天都没闲着,短短几年时间,就生下了3个小孩,过上了相夫育子的生活。但有相反的曝料称,2014年,Z某主持《民企在上海》这档节目,认识大她30岁的Z某刚时,据说Z某刚当时尚未离婚,经过3年的交往,两人才在2017年12月结婚。同年,Z某刚才与前妻正式离婚。如果这样的话,Z某就破坏了别人家庭,具有犯“重婚罪”的嫌疑?!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民事依据: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行为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后一种主体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重婚”,但从重婚关系的整体来看,这种主体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故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这种主体构成重婚罪。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研判,Z某很有可能犯“重婚罪”?!现在,就不知道前妻有没有她“重婚”的证据?如果有,起诉Z某婚前破坏别人婚姻,那她现在这个“合法夫妻”身份就不成立,对杉杉公司“权力”之争就无份,何谈她可以当董事长?可瓜分前董事长的百亿资产?哪来太子继位不合法?即便婚前财产配偶有权继承,但Z某婚姻是拆散别人夺过来的,犯重婚罪,还有什么资格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逝者的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呢?所以,人心不过蛇吞象,仅此而已!不要太得寸就进尺,抢了人家老公,现在又抢人家一起打拼30多年的巨额资产,啥都相要,真是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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